由你訂消費及預借現金自動分期專案約定事項
1. 在本行分期請款期間若持卡人信用卡自行或被本行停用,則須一次付清剩餘的所有分期金額,
不得再享分期之便利(手續費亦不予退還)
2. 本專案消費的第一期分期款及5%手續費於持卡人消費的當日向持卡人請款,第二期~第十期分期
將於次月開始分九個月向持卡人請款,若您每月信用卡帳單皆採全額繳清方式,則可享10期免息
還款;若使用循環繳款方式,則依您原與本行約定之利息計算。
3. 本專案ATM & 銀行櫃檯預借現金的第一期分期款項及4%手續費於持卡人消費的當日向持卡人請款
,第二期~第五期分期將於次月開始分四個月向持卡人請款,若您每月信用卡帳單皆採全部繳清方
式,即可享五期免息還款;若使用循環繳款方式,則依您原本與本行約定之利息計算。
4. 持卡人若欲取消或變更來自訂的「消費及預借現金」自動分期金額,須向本行索取“新增/取消
/變更”消費及預借現金自動分期申請書填寫,本行於收到持卡人書面申請日起算,3個工作日
後可生效。
5. 本專案第一次消費及預借現金授權金額係以全額方式索取授權,自訂分期金額不包括通信預借現金、本行自辦的定期購買基金、保險、分期付款業務或其他本行公告不適用分期之業務。
6. 持卡人刷卡消費經第一銀行信用卡自動分期後,若該筆交易發生全額或部份退貨且該筆退已入帳,持卡人應於消費日起算45天內來電告知本行,本行依下表辦理退還手續費:
 
來電日距原始消費日
45日內
45天以上
退還手續費
5%手續費全額退還。剩餘未請款金額(含未退貨部分)都立即視為全部到期,不再享分期之便利。
不退手續費
備 註
ATM、分行預借現金不適用消費退貨規定,交易完成後即不予退還4%手續費。
7. 若發生消費爭議款,手續費退還標準依下表:
爭議款
查證後非本人消費
查證後係本人消費
退還手續費
全額退還
不予退還
爭議款處理
該筆交易立即視為全部到期,不再享分期之便利
8. 本行得隨時修正、暫停、終止本活動,並將相關訊息於有關刊物刊登公告。
9. 本次設定之自動分期金額,僅限本申請書所申請之正、附卡使用,往後若有新申請之正、附卡且欲
設定此功能,須另填本專案約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