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每卡以新台幣參仟元為上限(白金卡免收自負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1.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2.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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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每卡以新台幣參仟元為上限(白金卡免收自負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1.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2.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3.
如持卡人之信用卡被冒用,係於本行同意辦理的特定金額內免簽名之特約商店進行免簽名交易,且確認非持卡人本人交易,亦非持卡人串謀之交易,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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