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變更公告

自2008年12月31日起調整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八條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規定。變更如下:

第十八條(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第三項

變更前

變更後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每卡以新台幣參仟元為上限(白金卡免收自負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1.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2.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每卡以新台幣參仟元為上限(白金卡免收自負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1.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2.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3.        如持卡人之信用卡被冒用,係於本行同意辦理的特定金額內免簽名之特約商店進行免簽名交易,且確認非持卡人本人交易,亦非持卡人串謀之交易,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洽詢本行客服專線(02)2173-2999

注意:如您對以上變動之條款有任何異議,請於修訂條款生效日前或於收到本條款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行終止信用卡契約。若您未於該期間內表示異議,視同承認上揭修正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