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變更公告

自2008年9月1日起調整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條特殊交易及第十六條之違約金收費標準。變更如下:

第十條(特殊交易)第二項

變更前

變更後




持卡人如以網際網路(Internet)或電子資料交換(EDI)方式直接進行信用卡之電子交易服務時,應事先與
貴行另行簽訂相關契約。但持卡人對於簽訂相關契約前已進行電子交易服務所產生之帳款,仍應負清償責任。


第十六條(循環信用)第三項

變更前

變更後


. . . 各帳單週期之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即違約金):

  1. 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150元。
  2. 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
  3. 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600元。


. . . 各帳單週期之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

  1. 繳款截止日止帳單未繳清金額在新台幣1,000元(含)以下者,無需繳納。
  2. 繳款截止日止帳單未繳清金額在新台幣1,001元至10,000元之間者計付新台幣150元。
  3. 繳款截止日止帳單未繳清金額在新台幣10,001元至30,000元之間者計付新台幣300元。
  4. 繳款截止日止帳單未繳清金額在新台幣30,001元至50,000元之間者計付新台幣600元。
  5. 繳款截止日止帳單未繳清金額在新台幣5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計付新台幣900元。
  6. 繳款截止日止帳單未繳清金額在新台幣100,001元(含) 以上者計付新台幣1,200元。

洽詢本行客服專線(02)2173-2999

注意:如您對以上變動之條款有任何異議,請於修訂條款生效日前或於收到本條款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行終止信用卡契 約。若您未於該期間內表示異議,視同承認上揭修正條款。